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