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选案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