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