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章 检查 第三十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