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