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三章 选案 第二十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选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