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