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差旅费,是指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邮电费,是指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者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会议费,是指召开与办案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租赁费,是指集中办案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培训费,是指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检举奖励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奖励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
协查办案费,是指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材料的费用以及组织、委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研究的费用等。
误餐费,是指办案人员在市内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