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