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