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