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