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