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