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一、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 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三、 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四、 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五、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