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六、 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二)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二) 六、 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二) 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