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2009年) 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2009年) 一、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