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 十一、

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