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顺利。但是,部分地区对船舶车船税的… 一、 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 健全管理机制,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 三、 依托信息手段,搭建畅通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