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