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登记 第十八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登记 第十八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