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原《登记证书》;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