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