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规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