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