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