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