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违反规定采取虚收空转等手段虚增税收收入的; 违反规定配合地方政府统计造假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