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