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