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除依据前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