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稀土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