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6月1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