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银行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良好;

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