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