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