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