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四、 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七)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十七) 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四、 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七) 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粮权确认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无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六)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