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十二)

(十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保粮的需要,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费用标准商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全省统一的最低费用指导标准,供租赁双方参照执行。承租企业不得与出租企业再签订与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的补充协议。承租企业应将租赁合同、实际租赁费用等情况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