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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3. 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4. 三、 租仓储粮管理要求
  5. (九)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九)

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三、 租仓储粮管理要求

(九) 租仓收储必须是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租赁库点启动前必须空仓验收并留取影像资料。销售时承租企业按交易细则规定直接对竞买人出库。

三、 目录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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