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3.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3. 3. 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