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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3. 3. 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4. (八)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八)

3. 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八) 租仓收储库点的确认流程: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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