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一、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一、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 (二) 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 (三) 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四) 以县为单位,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承租企业才能租赁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社会仓容。受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控… (五)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租赁库点收购、储存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储粮安全隐患和管理风…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