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