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