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认定,并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