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两年内再申请该项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