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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查新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认定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查新机构分立、合并时,应当对查新档案加以保护,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查新机构终止时,应当将查新档案移交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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