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