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