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